主旨: | 有關本市各級學校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配合全國國中小學設置冷氣政策,行政院指示配合進行校園推動設置太陽光電計畫,以平衡裝設冷氣所增加之耗能,太陽光電安裝於屋頂亦可降低建築物室內溫度節省冷氣耗電,達到校園創能減熱效果。 |
二、 | 本市業已推動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另行政院已列管各校應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設施,請各校儘速委由本府經濟發展局辦理統一標租或自辦標租,全案應於 111 年 5 月底期限前完成設置。 |
三、 | 相關措施請貴校依「桃園市市有公用房舍屋頂及公用設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辦理,另依同要點第 13 條規範獎勵金使用,內容略以:「…管理機關得於編列下年度預算時,以上一年度經營年租金實收數之百分之五十編列為獎勵金。但經專案簽准者,得提高至百分之七十。前項獎勵金得用於教育宣導、節能減碳改善工程、公有財產修繕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認為顯有必要者。但不得發放個人獎金。經營年租金依第一項規定編列獎勵金後尚有餘額時,得由標租機關編列預算,作為再生能源發展及節能減碳業務之用。」故各校倘自辦標租,至少有百分之三十之經營年租金應用於再生能源發展及節能減碳業務之用。 |
四、 | 又,學校建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及學校設置光電球場 2 項,業經教育部納入「110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涉及中央對本府考核評分,請貴校務必配合政策推動執行。 |
五、 | 相關執行疑義,可電洽本府經濟發展局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承辦人謝小姐,連絡電話: 03-3322101#5785)或本局承辦游小姐。 |
證嚴法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