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國民中小學本土語及新住民語教學支援人員相關 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10 月 25 日總處給字第 1100029032 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 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死亡,且與執行職務時所發 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得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 又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
三、次查同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下列人員得比照本辦 法發給慰問金:……六、其他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 酬之臨時人員。但駐外單位中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人員, 不得比照發給慰問金。」。
四、為保障教學支援人員權益,國民中小學本土語及新住民語 教學支援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如遇意外傷亡,比照公務 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惟 「單純上下班途中」與職務內容本身不具密切關聯,非屬 執行職務之範疇。
敬師金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