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05年3月15日府社兒字第10500560482號函辦理。
二、鑒於近日多起因不熟悉規定而未於法定期限內進行通報案件,重申性別平等事件及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之通報期限規定如下:
(一)性別平等事件: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略以:「...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49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51條之情形。五、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校安通報事件之通報時限:...(二)法定通報: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24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72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三、請貴校爾後於知悉相關事件時,務必依法定時限至「關懷e起來(網址:https://ecare.mohw.gov.tw/)」及「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址:https://csrc.edu.tw/)」完成通報,以維案主權益。
敬師金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