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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166957號函辦理。
二、旨揭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如附件)係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建置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體制,以健全學生輔導工作,各校配合事項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據本法第8條之規定,請於104年6月30日前組成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並召開相關會議,並訂定該委員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二)餘請依本法各條文之規定,據以落實推動執行。
三、本法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66期(http://www.president.gov.tw總統府公報系統),並得於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查閱利用;另教育部將依本法訂定相關配套子法,供各級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遵行,以落實執行學生輔導工作。
四、又本法第10條及第11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規定,將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起逐年增加;爰前開條文尚未適用前,仍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及第4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7條第7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證嚴法師